









宣府镇巡抚的全称是“巡抚宣府地方赞理军务”。据记载,“正统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,因奏社巡抚,兼理大同。……成化十四年(1478)加赞理军务。”派驻巡抚前,宣府镇总兵辖区分属直隶、山系和万全都司等,影响军政指挥的统一。明政府明确宣府镇巡抚“统口北分巡、口北分守、怀隆兵备道;直隶之延庆州、保安州,山西布政司之蔚州、广昌县;万全都司之万全右卫等14卫、兴和等7所;昆力哈诸部贡市。”第一次有效地解决了原军事防御区政令军令不统一的问题。巡抚虽然是文臣,却有逐步增强的军事职能。举凡军伍的整饬、将校的任免、军队的布防、军饷的供给等,皆由巡抚主持或参预决策。镇守总兵的地位也日渐下降,巡抚成了当地驻军实际上的统帅,“总兵以下悉听指麾。”都指挥使及其吏员、皂隶成为巡抚的属员。 巡抚制度的形成及三司职权的向巡抚集中,无疑改变了三司并立的省级权力机构,说明了明代省级体制的重新组合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,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,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。一,平级的制约力量。在各省专设巡抚之前,边境重镇和内地一些省份已设有镇守总兵。宣德、正统年间(1426~1449)明政府一方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,另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(宦官),实际形成了总兵、中官、文臣“三镇守并立”的新三角关系,形成权力相互制衡。二,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。虽然三司已隶属巡抚,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,对巡抚权力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。万历十五年(1587)重修的《大明会典》,将巡抚列入都察院,而把三司分别列为地方最高机构。明政府还三次以法令形式要求巡抚“不许辄差都、布、按三司及军卫、府州县正官、掌印官”。三司职员有不职(渎职或不称职)者,巡抚不得自行处理,而只能向中央政府“奏罢”。巡抚有违法行为,三司长官也得向中央参奏。这样,统驭三司的巡抚也受到三司的监督和牵制。三,来自中央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。巡抚的任命须经吏、兵、户部的“廷推”。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,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。巡抚的考课、黜陟、改调,由吏部考功、文选二司负责。“京察”确定去留后,又得听科道纠劾、拾遗。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,亦由科道查参。巡抚属内的农桑赋役事务,得接受户部的指导,所管军务,得听命于兵部。四,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。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,巡按御史作为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,逐渐成为中央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。景泰四年(1453)以后,巡抚均授都御史衔,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。但是,品级较低的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,巡抚不得干预。嘉靖十一年(1532)重定抚、按职掌时更明确规定:“其文科武举,处决重辟,审录冤刑,参拔吏典,纪验功赏,系御史独专者,巡抚亦不得干预。”“地方之事,俱听巡抚处置。都、布、按三司将处置缘由,备呈巡按知会。巡按御史出巡,据其已行之事,考查得失,纠正奸弊。”在巡抚与总兵、中官及三司、郡县官发生互讦时,由巡按负责调查和解决。此外,明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,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,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,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。 成化二十二年(1486)明政府最终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,实际上已承认巡抚的地方化。巡抚初设时,往往是在本省内“往来巡抚”,与布政司合署办公。景泰、天顺以后,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。从此,巡抚不仅仅是指“巡抚都御史”个人,而且是指以巡抚为首脑的新的权力机构——巡抚衙门。但明朝巡抚集三司之权为一体,却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,更无法发展成为与中央对抗的地方势力,而只能是紧密地依附于中央政权。专家认为,这中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上承元朝的行省制度,下启清朝的巡抚、总督制度,是中国古代地方管理改革的重要过渡。












宣府镇故事(八) 万全都司 兵农合一戍北边 1430年,明宣德五年,宣府镇总兵谭广(1363~1444年)“请置都指挥使司,分直隶及山西等处卫隶之。”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。治所在宣府镇城的都指挥使司取名万全,借了万全卫的名号,规模却大很多。 万全都指挥使司建立时辖宣府前、左、右卫,万全左、右卫,怀安卫、保安卫、永宁卫、怀来卫、蔚州卫、开平卫共11卫,另兴和守御千户所、美峪千户所、广昌千户所、四海冶千户所、长安岭千户所、云州千户所、龙门千户所7个千户所。在全国这是最后一个设置的省级军事机构。只设都指挥使司,而不设置相应的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,此前仅有辽东镇一例。 明朝的政权机构分民政、军政、监察等三大系统。废除丞相以后,民政系统在是由皇帝直接领导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。监察系统设置都察院,监察范围深入到这样和地方的各个部门。军政系统先有大都督府,后改为前、后、左、右、中五军都督府,分区节制军事。万全都司,与在京卫所(部分)、大宁都司、山西都司、山西行都司、直隶蓟州卫等卫所,同隶属后军都督府。 明朝的兵制是基础发展唐、宋、元兵制特点的卫所制度。五军都督府分辖各省都司卫所,每府设左、右都督,正一品,以公侯伯充任。但实际权力却逐步向兵部分移,遇有军事行动,都督府都督(或总兵)得到皇帝任命,才能挂印出征。到成祖永乐年年,五府主要权力“尽归于兵部,所谓五军都督者,不过守空名与虚数而已。”总兵官开始是为了边地防御而派出的,无专官,有事命将,事毕即归。后来由于边境事多,逐步成为固定职务,宣府镇设置总兵就有这样的过程。都指挥使是一省的最高军事长官,总兵是中央派出的,一般都是公、侯、伯,五军都督府的都督,权势自在都指挥使之上。都指挥使实际成为总兵的下属。 明朝兵制基本点有三条。其一实行军户制度,士兵另编户籍,是严格控制的世袭职业。其二,取法军屯制,国家拨给军户的土地称“军田”。军田是军户纳粮当军差的根据,也是军户生产、甚或资料已经正军军装、盘费的主要来源。其三,以卫所为基本建制。“自京师达于郡县,皆力卫所,外统之都司,内统于五军都督府。”《明史》·兵志记载,全国“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。” 在人口不足一亿的明初,军户的比例已经相当高。 根据1374年(洪武七年)更定的卫所制度,“每卫设前、后、中、左、右五千户所,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,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,一百一十二为一百户所,每百户所设总旗二人,小旗十人。” (《明史》·兵志)凡天下卫所都归于都指挥使司,简称为都司。都司的主官都指挥使掌一方军政,是省级最高军事长官。都指挥使司统辖一省的卫所,职掌为守御、屯田、操练、漕运等。卫指挥使司,简称卫,主官是指挥。所的主官是千户、百户。根据当代历史学家的研究,卫所不仅是一种军事制度,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地理单位,管辖着大小不等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口。全国有很多等同于州县的实封卫所,以边疆地区为多,宣府最初“不设州县”,的道理就在这里。 明朝建国以后,在全国设置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北平、广西、四川、山东、广东、河南、陕西、湖广、山西等十二个行省。最初行省的官职设置大体与中央中书省相同,有行省平章政事、左右丞、参知政事等。1376年(洪武九年)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罢去平章政事和左、右丞,改参知政事为承宣布政使,主地方民政。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监察、都指挥使司领军政,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合称为“三司”。布政使、按察使和都指挥,由中央任命,各自向皇帝直接负责,彼此制约,互不统属,三司的权力分立,有利于加强皇权专制的统治。 在一般情况下,一省内是三司并存,相互制衡。在边防重地的辽东和宣府,因为主要是实封卫所,只能单设都司管理。以宣府镇为例,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一人,正二品。都指挥同知二人,从二品。都指挥佥事三人,正三品。下属三司是经历司、断事司、司狱司,各有主官和办事机构。经历司下有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房,对口中央六部的管理。此外,还有仓库、草场等部门。万全都指挥使司以军事为主,实际上已经包含民政、监察的功能。万全都司设置前,宣府镇的卫所分别属于大宁、山西等都司。按照明朝的军政管理办法,宣府镇军队的使用和调动需绕道经过兵部,有许多不便处。面对蒙古可能的军事进攻,实行以防御为主的最重要措施是加强卫所屯田生产,在宣府镇防区需要单独设置的都司,便于军事调度和生产管理。这就是设置万全都市的理由。 ......



宣府镇故事(七) 迁都北京,设镇宣府筑屏障 1403年农历正月己卯,朱棣在南京皇宫的奉天殿受群臣朝贺,祭祀天地和祖宗,宣告永乐元年的开始。朱棣极力把自己打扮成朱元璋的正统合法继承人。他在恢复洪武旧制的旗号下,废除建文皇帝的几乎所有改制措施,甚至下令抹掉建文年号,把元年到四年依次改为洪武二十九、三十、三十一、三十二年。朱棣从一开始就有迁都北京的打算。因为北京是他的军事政治大本营和“飞龙之地”,不仅背倚燕山,面对中原,地理形势优越,而且物产丰富,供应方便。明朝建立前,这里是辽朝是陪都南京、金朝为中都,元朝为大都,周围统一国家的政治经济中心近百年,有不可提大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影响。特别有利于“控制诸胡”以加强对多民族国家的有效统治。永乐元年,朱棣降旨改北平为北京。四年后下诏建北京宫殿。1409年即永乐七年,朱棣第一次巡幸北京,部署北部边防战事,同时视察北京的建设。此后,他多次巡幸并长期留住,北京已经是实际上已经成为全国的的政治中心。 朱棣是靠对蒙古战争建立起政治威望和军事基础的。他以靖难战争胜利者的身份在南京登基坐皇帝,但丝毫没有忘记北方蒙古民族的威胁。他继承朱元璋“威德兼施”的基本政策原则,坚持以防御为主,必要时主动出击,掌握军事上的主动权。面对已经分裂为瓦剌、鞑靼和兀良哈三部分蒙古民族,采用有区别的比较灵活的策略。主动谴使通好,分封各部上层,逐步建立政治上的臣属关系。采用以夷治夷的权谋,扶弱抑强,利用各部间的矛盾加以控制。对于降服的蒙古族官吏和民众,显示“海内一统,天下一家”的姿态,妥善安排和任用。对蒙古等少数民族的贸易限制稍微放宽,强化经济领域的怀柔和控制。 当然,实行这样的政策有其特定的历史环境。明朝以“靖难”为旗帜的内战刚刚结束,开始恢复的国民经济又遭严重破坏。明政府尚无力彻底解决北方蒙古的军事威胁。在明军的沉重打击下,蒙古族贵族的北元政权已经解体,分裂状态的各部尚不具备与明朝政府抗衡的实力,也需要和平发展。在短暂时间民族间的战争基本停止,为边境安定和人民和平生产生活创造了条件。 朱棣以靖难战争胜利者的身份在南京登基坐皇帝,丝毫没有忘记北方蒙古民族的威胁。他继承朱元璋“威德兼施”的基本政策原则,坚持以防御为主,必要时主动出击,掌握军事上的主动权。面对已经分裂为瓦剌、鞑靼和兀良哈三部分蒙古民族,采用有区别的比较灵活的策略。中央政府主动谴使通好,分封各部上层,逐步建立政治上的臣属关系。采用以夷治夷的权谋,扶弱抑强,利用各部间的矛盾加以控制。对于降服的蒙古族官吏和民众,显示“海内一统,天下一家”的姿态,妥善安排和任用。对蒙古等少数民族的贸易限制稍微放宽,强化经济领域的怀柔和控制。当然,实行这样的政策是有条件的。靖难战争刚刚结束,严重破坏了的经济需要恢复,明政府无力扩张发展。而蒙古族的各部尚不具备与明朝政府抗衡的实力。这样就在短暂时间内消弭了民族战争,为边境安定和人民和平生产生活创造了条件。朱棣只是部分地恢复洪武旧制,对事关国家安定的领域进行大刀阔斧的有效改革。他稳步地继续剪除藩王对中央集权的威胁,继续奉行朱元璋治国安民方针,促进社会的恢复和发展。他在对退守蒙古草原的蒙古贵族展开大规模军事进攻的同时,也对长城防务进行军事改革,变藩王守边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下的分区防御。建立专职边防机构和区域性指挥中枢,以镇守总兵官为统帅的边防力量成为较为独立的边防单位。 明朝的总兵官开始设于洪武二年,高级将领出战或巡边被任命为总兵,原为因事临时派遣授权,无规定品级,无定员的武官。这是与卫所制度相适应的军事管理办法。“征伐则命将为总兵官,调卫所军领之。既旋则将上所佩印、官、军各回卫所。”明成祖朱棣即位之初,就任命前朝宿将何福为征虏将军,镇守宁夏总兵官,对稳定西部长城起了重要作用。宣府的战略重要性,朱棣是相当清楚的,早在永乐元年,他就“命武安侯郑亨充总兵官、武城王聪充左副总兵、安平侯李远充右副总兵,率师驻宣府备御。”两年后,又“敕武安侯郑亨统率北京步骑三千,并永平立功军官于宣府操备,节制宣府、万全、怀安、隆庆、兴和诸卫。”为后来在宣府设镇和专派总兵奠定了基础。 ......